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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民初字第37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纪某某、翁某甲、翁某乙与魏某某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某,翁某甲,翁某乙,魏某某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宽民初字第3795号原告纪某某原告翁某甲原告翁某乙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任秋宇,男,河北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某、翁某甲、翁某乙与被告魏某某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某、翁某甲、翁某乙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某、翁某甲、翁某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纪某某、翁某甲、翁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文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立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