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金华市婺城区金固脚手架出租服务部与罗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婺城区金固脚手架出租服务部,罗俊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943号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金固脚手架出租服务部。法定代表人项文姣。被告罗俊。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金固脚手架出租服务部与被告罗俊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金固脚手架出租服务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婺城区金固脚手架出租服务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婺城金固脚手架出租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李建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媛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