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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初字第28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赵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初字第2851号原告:赵某,居民。被告:段某,居民。原告赵某诉被告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10年12月29日生一男孩,取名赵某甲。婚后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故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段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12月29日生一男孩,取名赵某甲。婚后双方感情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及婚姻登记证明一份在卷佐证,并经本院审查属实,予以采信。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并生有子女,虽因性格不合产生矛盾,但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是能够和好的,故对于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与被告段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小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李 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