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郯民初字第419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原告于广利与被告赵泰权、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4196号原告于广利被告赵泰权被告褚鹏原告于广利与被告赵泰权、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广利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广利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广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旖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