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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初字第1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张XX与王XX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王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繁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初字第182号原告张XX,男,汉族,本县光裕堡乡人,农民。被告王XX,女,汉族,本县光裕堡乡,农民。案由:离婚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王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栓元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丽清人民陪审员  韩爱莲人民陪审员  XX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原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