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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执字第0198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李森林与刘志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森林,刘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1987-1号申请执行人李森林,男,1955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志雄,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李森林与被执行人刘志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雨民初字第04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刘志雄至今未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李森林支付借款本金750000元及利息40000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的两倍,自2014年8月27日起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7日共计50388元,但最高不超过40000元,故按40000元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463元(暂计算至2015年10月27日),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公告费17930元,本案申请执行费10600元等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志雄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822993元,如上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志雄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满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