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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民初字第3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万彬与李志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3658号原告万某,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李某某,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唐晓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