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都江民初字第36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万彬与李志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江民初字第3658号原告万某,女,196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被告李某某,男,196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以“双方自愿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万某负担。审判员 唐晓丽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