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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重庆瑞居广告有限公司与重庆晨报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瑞居广告有限公司,重庆晨报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2879号原告重庆瑞居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新南路164号1702,组织机构代码55201140-2。法定代表人丁祖昱,经理。委托代理人彭泽锋,重庆东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廖芸,重庆东方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晨报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较场口85号平街八层,组织机构代码06288542-2。法定代表人张永才,职务不详。委托代理人牟勇,系被告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郑杨,系被告公司员工。本院审理的原告重庆瑞居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晨报传媒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瑞居广告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晨报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瑞居广告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瑞居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重庆瑞居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强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