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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亚玲、被告刘联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067号原告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梁成林,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志平,女,委托代理人穆海涛,男,被告杨亚玲,女,被告刘联厂,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亚玲、被告刘联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刚奎审 判 员  冯亚娟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