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民初字第010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亚玲、被告刘联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01067号原告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梁成林,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志平,女,委托代理人穆海涛,男,被告杨亚玲,女,被告刘联厂,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杨亚玲、被告刘联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兴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 判 长 赵刚奎审 判 员 冯亚娟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