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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至民初字第20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乐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乐至民初字第2092号原告何某,女,生于1978年12月10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乐至县佛星镇。委托代理人廖健全,四川精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生于1974年7月1日,汉族,四川省乐至县人,村民,住乐至县佛星镇。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撤诉减半交纳13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