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瑶刑初字第00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姚文利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瑶刑初字第00766号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姚文利,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合肥市长丰县。2009年1月、2014年1月曾因犯盗窃罪均被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15年7月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一看守所。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公诉刑诉(2015)6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文利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郑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姚文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自2015年6月,被告人姚文利多次至合肥市瑶海区某小区,通过翻窗入户,实施盗窃。1.2015年6月上旬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姚文利至该小区,窃取被害人葛某人民币200余元。2.2015年6月20日左右的一天18时许,被告人姚文利进入该小区被害人姜某家中,因未找到值钱物品而未果。随后,其又翻窗进入赵某家中,窃走被害人赵某铂金戒指、黄金项链、彩金耳钉、手链、手镯、衬衫等物品。其中,铂金戒指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400元、黄金项链被姚文利以800元出售。3.2015年7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姚文利该小区,在翻越某室围栏,欲再次行窃时,被巡逻的保安发现。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同。另查,2015年7月6日,被告人姚文利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以上被告人姚文利盗窃价值共计人民币10600元。案发后,从被告人姚文利处追回首饰盒一个、手链一条、彩金耳钉一只、硬币十二枚、衬衫一件,已由被害人赵某领回。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文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首饰盒、手链等物证、购物发票等书证、合肥市瑶海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证人任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葛某、姜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文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翻窗入室等手段,多次入户窃取被害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06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姚文利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文利多次入户盗窃,且达到数额较大,以上均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姚文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文利所盗部分物品被追回,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姚文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7日起至2017年8月6日止。)二、责令被告人姚文利退赔被害人葛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00元。对被告人姚文利违法所得的被害人赵某铂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一条、彩金耳钉一只、银饰手镯一件,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葛 玫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洪贤铭附件: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