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一初字第017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一初字第01732号原告:李某,女,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朱某,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舒城县。委托代理人:薛飞,安徽天地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熊中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