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终字第52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亚飞与被上诉人南京鼎鑫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亚飞,南京鼎鑫市场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终字第52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亚飞,男,汉族,1976年12月1日生,无业。委托代理人余成虎,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康,江苏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鼎鑫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姜家园90号。法定代表人陆焕,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伟,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洪魁,江苏盛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亚飞因与被上诉人南京鼎鑫市场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3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亚飞于2015年10月23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李亚飞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亚飞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1元,由上诉人李亚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晗庆代理审判员 吴 勇代理审判员 付 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俞梦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