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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范瑞萍与陈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452号原告范瑞萍,无职业。被告陈征。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瑞萍诉被告陈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瑞萍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瑞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瑞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范瑞萍负担。审 判 长  程红丹人民陪审员  桂 英人民陪审员  郭 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