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4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范瑞萍与陈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青山民二初字第00452号原告范瑞萍,无职业。被告陈征。本院在审理原告范瑞萍诉被告陈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瑞萍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范瑞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瑞萍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13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范瑞萍负担。审 判 长 程红丹人民陪审员 桂 英人民陪审员 郭 馨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