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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颍行初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范心平与颍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心平,颍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颍行初字第00023号原告:范心平,男,1938年12月出生,汉族,退休教师,住颍上县。被告:颍上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颍上县城北新区。法定代表人:姜华,局长。委托代理人:熊树先,系颍上县润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原告范心平诉被告颍上县人力和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力和社会行政管理一案,原告范心平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心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范心平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心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范心平负担。审判长  黄彦审判员  高丽审判员  彭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辉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