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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行赔初字第000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靖莉与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蚌埠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莉,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戴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蚌行赔初字第00010号原告:靖莉,女,196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钟涛(靖莉丈夫),居民。委托代理人:曹舜,蚌埠市禹会区秦集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法定代表人:陈建功,该区区长。委托代理人:梅正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朝阳社区书记。委托代理人:张慧燕,安徽南山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戴小红,女,汉族,1971年1月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靖莉要求确认被告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中,原告靖莉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交撤回起诉申请,以愿意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纠纷为由,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靖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靖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靖莉。审 判 长 匡 伟代理审判员 梅 莹人民陪审员 王文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 翔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顷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