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山少民二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乔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山少民二字第00069号原告乔某某,女,汉族,28岁。被告李某某,男,汉族,28岁。原告乔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乔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乔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免交。代审判员 司少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段圆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