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秦执字第0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刘康荣与刘永毅、张秀绒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康荣,刘永毅,张秀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042-2号申请执行人刘康荣。被执行人刘永毅(曾用名刘来道、刘永义)。被执行人张秀绒。刘康荣与刘永毅、张秀绒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咸秦民重初字第000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令:一、被告刘永毅、张秀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康荣人民币28913.04元。二、被告刘永毅、张秀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康荣三方石头。案件受理费522元,由原告承担122元,二被告承担4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秦执字第00042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军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