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周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杨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周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某,汉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杨某,汉族,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某与被执行人杨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的成套住宅楼房一套(淄博市房权证周村区字第06-00208**号、淄房改国用﹤2001﹥字第D1539号)的房屋产权已经变更。我院(2014)周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马永建执行员 曹明远执行员 李旭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