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初字第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施某某与陈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某某,陈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秀民初字第3041号原告施某某,女,198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陈某甲,男,1985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施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某某、被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某某诉称,其与被告陈某甲经媒人介绍于2009年12月相识,并于2010年1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1年1月20日生育男孩陈某乙,于2014年10月10日生育女孩陈某丙(未报户口)。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生活习性不同,婚后不到两年被告有大男子主义,性格暴躁,时常拿原告出气,常对原告恶语相向,乞讨式的给生活费。婚后不久就让原告拿出嫁妆的钱,不同意就毒打,要求给予原告经济补偿3万元。原告两次坐月子期间,原告也常遭打骂,今年8月的家暴致轻微脑震荡,让原告彻底失望,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5万元。现原告已无法忍受夫妻生活,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求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陈某丙由原告抚养,被告一次性支付抚养费8万元直至孩子18周岁止;3、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4、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3万元。被告陈某甲辩称,其与原告施某某结婚多年来,有深厚的感情基础,双方建立感情后,生育两个子女,全家也其乐融融,夫妻之间偶有吵闹也纯属正常,其没有打原告。原告起诉离婚只是一时冲动,其相信这段婚姻有挽回的余地,只要今后能够相互谅解,求同存异定能共创美好人生,双方感情一直和睦,还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故被告陈某甲不同意离婚。原告施某某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1、身份证一份,证明其主体适格;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一份及莆田盛兴医院分娩记录、住院病案各两份,证明原、被告双方登记结婚及生育子女的事实;3、照片打印件三张,证明被告殴打原告的事实。经质证,被告陈某甲对上述证据1、2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证据3,被告陈某甲认为不是事实,其没有殴打原告。被告陈某甲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法庭调查,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施某某与被告陈某甲于2010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原告施某某于2011年1月20日生育男孩陈某乙,并于2014年10月10日生育女孩陈某丙(未申报户口)。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出现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2015年9月28日,原告施某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案经审理,因被告陈某甲不同意离婚,致本院无法调解。本院认为,原告施某某与被告陈某甲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婚后双方生育一男一女,已建立起较为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双方虽因家庭琐事致夫妻感情出现隔阂,但并不足以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彼此间的夫妻情分,彼此间加强交流,多些关心和照顾,尚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施某某本次起诉要求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施某某与被告陈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2.5元由原告施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越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