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立民提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廖新华与广州诚义物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廖新华,广州诚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提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廖新华,男,汉族,住湖南省娄底星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诚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朱加英,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廖新华因与被申请人广州诚义物流有限公司(下称诚义物流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45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经审查,本院以(2014)粤高法立民申字第209号裁定提审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廖新华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与诚义物流公司劳动纠纷一案,广州市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开庭传票上写着13时30分开庭,申请人误看成3时30分,迟到1个小时到庭,按撤诉处理。再申请,不予受理。起诉,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申请人是积极地赶往仲裁庭,迟到一小时并非拒不到庭,这一事实认定严重失实。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第35条规定,明显违背了科学立法、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的法治理念,不利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的和谐统一。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受理本案,进行审理。本院查明:2013年8月20日,申请人廖新华于就其与诚义物流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向广州市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广州市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向廖新华送达的穗开萝劳人仲案字(2013)880号开庭《通知》上“开庭时间”一栏写明:2013年9月25日13时30分。廖新华称其误看成是3时30分,造成迟到1个小时到庭。2013年9月25日,广州市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开萝劳人仲案字(2013)880号《决定书》,称廖新华在指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参加仲裁庭审,按其撤诉处理。2013年9月26日,廖新华重新提交仲裁申请。2013年9月29日,广州市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开萝劳人仲不字(2013)3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称由于廖新华在指定的时间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现再次以同一事由申请仲裁,决定不予受理。廖新华遂向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2013年11月8日,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3)穗萝法民一初字第437号民理裁定,以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廖新华作出按撤诉处理决定并无不当,其请求未经劳动仲裁委员会的实体处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廖新华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2014年3月24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459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人廖新华申请劳动仲裁未按仲裁委通知的时间到庭是否构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廖新华称其将广州市广州开发区萝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开庭传票上通知开庭的时间13时30分误看成下午3时30分,因而迟到一小时到庭,并非“拒不到庭”。根据广州市普通的机关工作时间安排习惯以及大众的通常理解,除加班或有特别安排外,很少有在13时30分工作的情况,因此,申请人廖新华将之误认为下午3时30分开庭,有相当的说服力。而且在目前信息交流如此便捷的情况下,没有证据显示仲裁委就廖新华未按指定时间到庭一事的原因进行调查或了解,因此,在廖新华主张其仅是迟到一个时的情况下,迳行按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处理,适用法律欠当。一、二审法院亦以该理由驳回廖新华的起诉,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2013)穗萝法民一初字第473号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穗中法民一终字第1459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史尊魁审 判 员 苏大清代理审判员 邹思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田 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