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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8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市道里区鸿运建筑器材租赁站诉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市道里区鸿运建筑器材租赁站,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825号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鸿运建筑器材租赁站,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新航路1号。经营者:熊守战,哈尔滨道里区鸿运建筑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白贺鹏,哈尔滨市道里区鸿运建筑器材租赁站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立春,河北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人民东路34号。法定代表人:陈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辛志勇,黑龙江百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鸿运建筑器材租赁站与被告陕西青龙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鸿运建筑器材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8元,减半收取879元,由原告哈尔滨市道里区鸿运建筑器材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徐本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桂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