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王志伟与梁月照、吴俊合伙协议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伟,梁月照,吴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62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伟,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梁月照,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吴俊,男,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申请执行人王志伟与被执行人梁月照、吴俊合伙纠纷一案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3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月照、吴俊名下的银行存款10321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阮全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翔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会签单位:拟稿人:打印份(2015)肥东执字第01624号申请执行人:王志伟,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21号。身份证号码340123199009130315被执行人:梁月照,男,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店埠镇镇北居委会缪新庄组。身份证号码340123196907240076被执行人:吴俊,男,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南岗镇双塘村周大郢组63号。身份证号码340123197608206892申请执行人王志伟与被执行人梁月照、吴俊合伙纠纷一案的(2015)合民一终字第03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梁月照、吴俊名下的银行存款10321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扣留)相应价值的财产、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阮全民二0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陈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