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临商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楼飞军与陈燕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飞军,陈燕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212号原告:楼飞军。被告:陈燕鸣。本院在审理原告楼飞军诉被告陈燕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飞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楼飞军负担。审判员 郑洪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