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临商初字第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楼飞军与陈燕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飞军,陈燕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212号原告:楼飞军。被告:陈燕鸣。本院在审理原告楼飞军诉被告陈燕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楼飞军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楼飞军负担。审判员  郑洪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