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商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黄坚与金立城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坚,金立城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王莹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商初字第1035��原告黄坚。被告金立城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E座1702室。法定代表人韩志征。第三人王莹。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坚与被告金立城文化传媒(北京)有限公司、第三人王莹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邹 岩人民陪审员 孙士文人民陪审员 吴遵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玉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