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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东莞市华拓电子有限公司与瑞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华拓电子有限公司,瑞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879号原告东莞市华拓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横沥镇田头环村西路。法定代表人吴智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罗勇文,广东昊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瑞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琼宇路3号6楼。法定代表人肖志伟。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华拓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瑞谷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华拓电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91.4元,减半收取为245.7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多预缴部分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麦贤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晓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