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常金库与孙树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金库,孙树元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常金库,住隆化县。委托代理人宁子银,隆化县汤头沟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30307011103997。被告孙树元,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常金库与被告孙树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金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金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常金库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红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贺巍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