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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聊东执字第219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盛丰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与王广元、王心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2198-2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盛丰农业科技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沙镇镇驻地。法定代表人王保亮,主任。委托代理人:宋纪昌,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王广元,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心田,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付高,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新国,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广昌,汉族,农民。本院作出的(2015)聊东商初字第23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0万元至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崔希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