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谷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一初字第789号原告:谷某。被告: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诉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谷某负担。审判员 梁晓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晓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