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商)初字第16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冯传祥与张海全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传祥,张海全,陈国勇,北京开园景业花木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商)初字第16079号原告冯传祥,男,19792年3月27日出生。被告张海全,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被告陈国勇,男,1958年5月10日出生。被告北京开园景业花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三顷地46号。法定代表人,张海全。本院在审理原告冯传祥诉被告张海全、陈国勇、北京开园景业花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传祥撤诉,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五元,由原告冯传祥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郭 玮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悦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