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巨执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喜荣与王汝良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巨执字第1631号申请执行人刘喜荣,男,1976年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王汝良,男,1961年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刘喜荣与被执行人王汝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菏民一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0日申请执行,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民一终字第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冰心审判员 张以平审判员 李兴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昌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