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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吉乾民初字第17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梁洪金与被告乾安县安字镇西下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洪金,乾安县安字镇西下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709号原告:梁洪金,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乾安县安字镇西下村村民委员会,地址:乾安县安字镇西下村,组织机构代码:50834412X。法定代表人:王南。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洪金与被告乾安县安字镇西下村村民委员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12.50元,退还原告人民币112.50元。审判员  丛宪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健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