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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商初字第29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与金显民、孙善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金显民,孙善军,马迎春,马丽琴,临沂金鼎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锦元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兰商初字第2979号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15号。法定代表人侯家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丽娜,女,1980年11月9日,汉族,该行职工,住该行家属院。被告金显民,临沂金鼎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孙善军,临沂市锦元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马迎春,居民。被告马丽琴,居民。被告临沂金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白沙埠镇白沙埠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金显民,经理。被告临沂市锦元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高都办事处罗程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孙善军,经理。本院在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金显民、孙善军、马迎春、马丽琴、临沂金鼎食品有限公司、临沂市锦元印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0元、诉讼保全费3520元,共计79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新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向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