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任清海与被执行人葛正平、葛路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正执字第101号申请执行人任清海,男。被执行人葛正平,男。被执行人葛路通,男。系葛正平之子。关于申请执行人任清海与被执行人葛正平、葛路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葛正平、葛路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任清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葛正平、葛路通于2015年10月27日将案件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任清海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同意���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正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