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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70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14

案件名称

北京懋元森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范佳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懋元森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范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7064号原告北京懋元森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东大街66号。法定代表人魏秋娥,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屯,北京市智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佳,女,1982年2月1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懋元森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与被告范佳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北京懋元森针纺织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懋元森针纺织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懋元森针纺织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北京懋元森针纺织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彭 宇人民陪审员  卢桂萍人民陪审员  李艳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姜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