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民终字第3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姚占军与吴洋、冯仁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卢嘉国、牛庆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阳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占军,吴洋,冯仁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卢嘉国,牛庆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民终字第3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姚占军,男,197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阳泉市宏厦建筑第一公司职工,现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委托代理人:王娟,山西新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春红,女,1973年2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系姚占军之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洋,男,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井陉县人,现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委托代理人:潘润兰,女,1963年5月2日出生,汉族,阳泉市平定县人,阳泉市涂料厂退休工人,现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系吴洋之母。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仁晓,男,1963年2月17日生,汉族,阳泉市平定县人,无业,现住山西省阳泉市矿区。委托代理人:王慧勇,山西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城区三角线69号。负责人:牛兴旺,职务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卢嘉国,男,1967年7月7日生,汉族,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行职工,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牛庆红,女,1967年2月22日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无业,现住山西省阳泉市城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3号。负责人:杜晨光,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智秀,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姚占军因与被上诉人吴洋、冯仁晓、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市分公司、卢嘉国、牛庆红、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2014)矿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姚占军又以认可一审判决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姚占军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姚占军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9621元,减半收取4810.5元,由上诉人姚占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世明审 判 员 贾志强代理审判员 冯华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霍乐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