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章明忠与顾云媛、王连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明忠,顾云媛,王连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078号原告:章明忠。委托代理人:郎德华,杭州市昌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顾云媛。被告:王连根。原告章明忠诉被告顾云媛、王连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汪文彤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章明忠及其委托代理人郎德华、被告王连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顾云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章明忠起诉称:2014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顾云媛就其在2011年6月1日向原告借款进行了结算,并协商达成了还款计划书1份。约定:被告顾云媛共欠原告借款本息共计1000000元;分7期归还;借款利息按1000000元的月息1分5厘计算;如有纠纷,在余杭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并由被告顾云媛承担诉讼费、诉讼代理费等费用。事后被告顾云媛违约,在原告的多次催讨下,至今分文未还给原告借款。另被告顾云媛与王连根系夫妻关系,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顾云媛、王连根夫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共同清偿。现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顾云媛、王连根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40000元、支付原告借款利息210000元(自2014年7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1日,月息按1.5分计算)、支付原告诉讼代理费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为证明以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还款计划书1份,证明被告顾云媛向原告借款600000元,利息400000元的事实。2、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1份(原件在2015杭余余商初字第1079号),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且本案借款是发生在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事实。3、委托代理合同、发票各1份,证明原告为本案所花费代理费5000元。被告顾云媛未作答辩及举证。被告王连根答辩称:原告与顾云媛是没有关系,钱应该是宣桂英借给顾云媛的,对于600000元的借款,被告没有异议,到被告家要帐时说起过的。被告没有能力归还。被告王连根对其主张,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对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王连根无异议,被告顾云媛在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和证据材料后,也未在答辩期限内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原告与被告王连根的庭审陈述和有效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1年6月1日,被告顾云媛曾向原告借款600000元。2014年5月15日,原告与被告顾云媛经协商达成还款计划书1份。约定:被告顾云媛共欠原告借款本金600000元,定于2014年12月30日归还,并支付借款利息400000元;本息分7期归还;如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人有权在余杭区人民法院诉讼,并由被告顾云媛承担诉讼费、诉讼代理费等费用;借款利息按1040000元的月息1分5厘计算。后在原告的多次催讨下,被告顾云媛至今分文未还。2015年9月1日,原告诉来本院。庭审中,原告变更其第一、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顾云媛、王连根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1000000元;支付原告逾期借款利息810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1日止,以6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月息1分5厘计算)。另查明,被告顾云媛与被告王连根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原告章明忠与被告顾云媛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顾云媛未及时还款付息是形成本案纠纷的原因,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由于该借款系被告顾云媛与被告王连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且王连根也未能举证证明该债务为被告顾云媛的个人债务,故本案借款应认定为两被告的夫妻共同债务。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顾云媛、王连根归还原告章明忠借款6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顾云媛、王连根支付原告章明忠约定借款利息400000元(自2011年6月2日起至2014年12月30日止,按协议约定确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顾云媛、王连根支付原告章明忠逾期还款利息81000元(自2015年1月1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以60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约定月息1分5厘计算)。四、被告顾云媛、王连根支付原告章明忠诉讼代理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574元,减半收取7287元,由被告顾云媛、王连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三份,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4574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审判员 汪文彤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