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榆中执字第0038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袁某某、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某某,温某某,袁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中执字第00387-2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温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袁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一终字第0007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日向申请执行人苏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00万元及违约金97万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温某某在XXXX管理有限公司有投资比例和股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温某某在XXXX管理有限公司有投资比列3315万元,投资额占51%的股权。二、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姬治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 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