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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7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王晓娟与王胜国、李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娟,王胜国,李树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8776号原告:王晓娟,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晓松,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胜国,男,汉族。被告:李树平,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娟与被告王胜国、被告李树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娟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树平位于宿州市插花巷的房屋一套(房产权宿字证20XX54)及宿州市银河绿苑的房屋一套(房产权宿字证20XX93)号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原告提供王晓娟位于宿州市汴河西路煤技校8号楼0405室(房产权证宿字第××号)及王晓娟与陈钰璇、陈继勇共同共有的位于宿州市淮河西路南侧拂晓大道东侧光彩美庐奥城10#0102室房产(房产权证宿字第××号)二处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王晓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李树平位于宿州市埇桥区插花巷的房产(房产权证宿字第××)、宿州市银河绿苑的房产(房产权证宿字第××)予以查封。三、对王晓娟位于宿州市汴河西路煤技校8号楼0405室(房产权证宿字第××号)及王晓娟与陈钰璇、陈继勇共同共有的位于宿州市淮河西路南侧拂晓大道东侧光彩美庐奥城10#0102室房产(房产权证宿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准许使用,但不准买卖、抵押、变卖、转移等产权转移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西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淑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