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豫法行管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陈铁海、张文政与国家林业局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豫法行管字第000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林业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号。法定代表人:赵树丛,局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铁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政。上诉人国家林业局因与被上诉人陈铁海、张文政林业行政确认一案,不服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的(2015)平行初字第13-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国家林业局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国家林业局申请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家林业局撤回管辖权异议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丽娟代理审判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王XX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燕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