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民二初字第01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金凤与程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金凤,程德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舒民二初字第01731号原告:胡金凤,女,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程德云,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胡金凤诉被告程德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胡金凤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胡金凤负担。审判员 王垂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