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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石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775号原告石某,女。被告薛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兆利人民陪审员  赵转兰人民陪审员  石春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祺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