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太民初字第77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石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太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民初字第775号原告石某,女。被告薛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侯兆利人民陪审员 赵转兰人民陪审员 石春秀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石祺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