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仁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毛张华与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西禅寺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仁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毛张华。委托代理人张美英。委托代理人高飞,如东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西禅寺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西禅寺村。负责人姜建均,社长。委托代理人黄惠诚,南通市通州区西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吴美群,南通市通州区西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毛张华与被告南通市通州区西亭镇西禅寺村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西禅寺村经济合作社)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葛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毛张华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美英、高飞,被告西禅寺村经济合作社委托代理人黄惠诚、吴美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毛张华诉称,2004年11月原告的4.12亩土地被征用,按照原通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原告应得土地征用补偿款39552元(1200元/年/亩*8年*4.12亩,自2004年计算至2012年),安置补助费13000元/人,由于当时土地统一以被告的名义被征用,且所涉款项均已汇入被告账户。但被告在资金到账后并未按各农户的土地亩数分配补偿款,亦未对农户进行安置。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土地征用补偿款39552元、农林设施补偿款1200元;对原告的家庭户成员给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或支付安置费78000元(13000元/人*6人);并支付滞纳金4800元。被告西禅寺村经济合作社辩称,1、案涉土地确实在2004年被依法征用,但征用后土地仍由原告使用至2013年底,此间地上收益均归原告所有。2、2013年,案涉土地被确定使用后,被告已经对原告在案涉土地上栽种的油桃树进行了补偿,并已经履行。3、按照被征地安置人员的相关规定,原告并不符合本地安置人员的标准。4、失地补偿分配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4年11月原告毛张华户的位于原通州市西亭镇亭南村二组的4.12亩土地经江苏省人民政府批准被依法征收。2005年2月22日,通州市国土资源局发布了(2005)第44号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显示被征地村组及面积:原通州市西亭镇亭南村一组集体耕地0.6939公顷,亭南村二组集体耕地1.6068公顷。土地补偿费483147元(210000元/公顷),安置补助费392847.54元(13000元/人),青苗补偿费标准32784.98元(14250元/公顷),合计908779.52元。2006年12月12日,亭南村一组、二组征地补偿安置费共计908779.52元均已汇入被告账户内。2012年7月,原告毛张华领取了案涉土地上油桃树补贴款49636.93元,并自2013年起以土地租金的名义,按1100元/亩/年标准领取费用。此前,案涉土地一直由原告毛张华使用、收益。另查明,被告西禅寺村经济合作社至今未就土地补偿费的分配召开过社员会议,亦未制定土地补偿费的分配方案。以上事实,经原、被告庭审质证均不持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征收土地,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关于土地补偿费,是基于被征收土地的补偿,而被征收的农用地属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土地补偿费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方案。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归实际投入人或附着物所有人所有。本案中,原告毛张华主张被告给付土地补偿款,因原告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未经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土地补偿款的分配方案,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毛张华还诉请被告对其进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安置,此亦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原告毛张华还主张被告支付农林设施补偿费1200元,为此,原告提交了村民书面证言,被告对该书面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该村民证明书系孤证,其中也未体现原告的损失范围,不足以证明原告该项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毛张华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毛张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开户名:南通市财政局,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账号:47×××82)。代理审判员 葛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顾楠第4页共4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