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羊执字第1569-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成都名创礼品包装有限公司与四川溯栗食品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名创补品包装有限公司,四川溯栗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羊执字第1569-2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名创补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蛟龙工业港双流园区。法定代表人唐果。被执行人四川溯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法定代表人吕世平。成都名创补品包装有限公司与四川溯栗食品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四川溯栗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起十日内支付成都名创补品包装有限公司货款4652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53元。因四川溯栗食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成都名创补品包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溯栗食品有限公司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依职权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应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5)青羊民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 涛执行员 赵启发执行员 李 靖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远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