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桓执恢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桓台县市政工程公司与宗立福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市政工程公司,宗立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桓执恢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桓台县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桓台县索镇兴桓路**号。法定代表人:魏宽凡,经理。被执行人:宗立福。桓台县市政工程公司与宗立福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桓台县人民法院(1997)桓田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宗立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桓台县市政工程公司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桓台县人民法院(1997)桓田民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巩曰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