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新执字第386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罗庆洲、董春荣等信用卡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3869-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龙川北路1号中银大厦。代表人陈克勤,行长。被执行人罗庆洲,男,198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董春荣,女,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黄凤春,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上杭县。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分行与被执行人罗庆洲、董春荣、黄凤春信用卡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属被执行人罗庆洲、董春荣、黄凤春所有的银行存款(详见协助冻结、划拨存款通知书)。二、扣留、提取属被执行人罗庆洲、董春荣、黄凤春所有的收入(详见协助执行存款通知书)三、查封、扣押属被执行人罗庆洲、董春荣、黄凤春所有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或协助执行通知书)。四、拍卖、变卖属被执行人罗庆洲、董春荣、黄凤春所有的被法院所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郑 冬 伟审 判 员 谢 安代理审判员 华 筱 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黄敏(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