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法商清算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邵通与被申请人南京神荼郁垒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公司清算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通,南京神荼郁垒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一百八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法商清算字第10-1号申请人邵通,男,1961年4月1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南京神荼郁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胜太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李天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邵通以南京神荼郁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荼郁垒公司)经本院调解解散后,神荼郁垒公司一直未成立清算组予以清算为由,向本院申请对被申请人神荼郁垒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本院依法通知了被申请人神荼郁垒公司及其股东邵通、李天明。被申请人神荼郁垒公司及其全体股东均未提出异议。查明,申请人邵通、李天明系被申请人神荼郁垒公司的股东,2012年7月10日,李天明向本院起诉,要求解散神荼郁垒公司。2012年8月19日,本院依法作出了(2012)江宁商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经调解解散春晖公司。该调解书生效后,神荼郁垒公司在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内未能成立清算组对神荼郁垒公司进行清算。本院认为,神荼郁垒公司应当在上述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清算。神荼郁垒公司经本院调解解散后,未在上述调解书确定的期间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且神荼郁垒公司的债权人亦未提起清算申请,故神荼郁垒公司的股东邵通依法可以申请对神荼郁垒公司进行强制清算。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申请人邵通对被申请人南京神荼郁垒科技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宝海代理审判员 倪 健代理审判员 王 参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国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