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辖终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菏泽华瑞粮食储备库与成武县腾达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武县腾达粮食收储有限公司,菏泽华瑞粮食储备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辖终字第3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武县腾达粮食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成武县城关镇郜西村定砀路南。法定代表人王兴俊,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菏泽华瑞粮食储备库。法定代表人杨来起,主任。上诉人成武县腾达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不服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菏民辖初字第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成武县腾达粮食收储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二审裁判宣告前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武县腾达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 光审 判 员 丛燕燕代理审判员 闫 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延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