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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八民一初字第01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杜小燕与陈培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八民一初字第01431号原告:杜小燕,女,1978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陈培煜,男,1966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杜小燕诉被告陈培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预交诉讼费期间,原告杜小燕于2015年10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培煜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杜小燕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培煜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小燕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赵红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