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8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斌斌与梁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斌,梁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870-1号原告:李斌斌。被告:梁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斌诉被告梁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斌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斌斌负担。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车燕茹速录员 张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