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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8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斌斌与梁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斌斌,梁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三初字第870-1号原告:李斌斌。被告:梁丽。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斌斌诉被告梁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斌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斌斌负担。审判员 陈 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车燕茹速录员 张晓敏 搜索“”